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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案主审法官故意杀人被公诉:还原当年马加爵案
刀文兵:他并不属于很张扬、很狂躁的,不是那种暴力倾向非常严重的那种
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
刀文兵:他毁灭了自己,也毁灭了别人
一次不同寻常的审案经历
刀文兵:必须依照法律,你违背了法律你就不是法官
面对面专访马加爵案的主审法官刀文兵
解读案情背后的故事
[人物简介]
刀文兵,回族,1969年7月生于云南省昆明市。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审判长。
1991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进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2000年10月被选任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2002年1月被任命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解说:2004年4月24日,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一审作出判决,马加爵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案发后,得到了来自社会的巨大关注。为了了解案情和一些舆论关注的焦点,《面对面》记者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刀文兵。
记者:对于这样一个案子,你们有没有特殊的措施?
刀:您所指的特殊措施是哪方面?
记者:从你们的态度,从你们的准备工作,有没有跟别的案子不一样的地方。
刀:我们在受理这个案子以后,因为毕竟这个案子,确实有关注的因素在里面,大家觉得确实这个案子,应当要把它作为一个铁案,以铁案这个标准把这个案子审理好。
记者:您的意思别的案子可以不做铁案吗?
刀:没有,我所指的,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吧,因为毕竟要面向全国,或者甚至更多的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人,它需要有一个比较公正、客观的一个说法,并不是说我们就这个案子是要关注,其他案子不关注。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的工作实际上都是一样的。
解说: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宿舍发现四具死尸,死者均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随后,公安部发出了A级通缉令,在全国悬赏20万捉拿犯罪嫌疑人马加爵。
马加爵和四名死者是同学,住在317宿舍,案发前就已经失踪,根据银行录像,在失踪前,他还曾经持受害人的储蓄卡到银行取款。
从一开始这个案子就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关于马加爵、关于此案的作案动机、实施手段和作案过程都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议论。
记者:你没有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你有没有关注过这个案子。
刀:应该说还是关注过。这个关注更多是从媒体这一块,新闻报道这一块看得比较多一点,就是有关这方面,就马加爵这个案子前期的一些报道,还是有所了解。
记者:当时的印象呢?
刀:锁定他的话可能有一定的证据,但是到底是不是他做的,或者说有什么原因促使他这么做,当时确实心里面还是有很多的疑虑。
记者:您是什么时候介入这个案子的?
刀:案子起诉到我们中级法院以后,我们4月7号就介入这个案子。
解说: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三亚经人举报落网。17日凌晨,被押回昆明。4月7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马加爵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刀文兵担任审判长。
记者:为什么选择你来主审这个案子?
刀:我从1991年进到中级法院以后,一直都是在刑事一审部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参加了一些可能在我们本地,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在这方面可能有一定的经验,有一定的积累,所以在这个时候,院领导也认为我能胜任这块工作,能把这个案子审好,所以就派我来进行审理,这个对我来说确实也是一个压力。
记者:有什么样的压力呢,接手的时候?
刀:我觉得这个案子应当来说,因为它是关注程度比较高比较大,如果这个案子,由于我审理上出现的疏忽,或者说遗漏了一些本身应当查明、或者查清的一些问题,导致这个案子没有审理好,可能对我来说,我个人就觉得我肩上的重任,责任非常大。
记者:在常人看起来,这个案子虽然影响很大,但是案情并不复杂,有什么疑难的地方呢?
刀:就案情本身来说,应该不会出现什么更多疑难方面的问题,可能就是出现更多的,就是涉及到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辩护人,他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他有些问题或者,有些程序方面的东西向法庭提出来,这个时候法庭也要考虑,他提出这个有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决断这个问题的时候,恐怕会给被告人定罪或者量刑,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记者:在常人来看这个量刑还用说吗?
刀:这个也不一定,因为从民间的说法“杀人偿命”,好像普遍都有这种说法。但是从我们以前受理的(案件),从司法实践来说,故意杀人也好,故意伤害也好,都是致人死亡,最终的处理结果应该来说,还是有很多都不是判处死刑的,因为我们在考虑被告人,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时候,量刑的时候,我们法院可能更多考虑的,一个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他的犯罪事实,他的手段是否残忍,同时他造成的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综合这些因素,统一来作一个综合的考虑和衡量。
解说:受理此案以后,刀文兵开始真正接触到马加爵。而到看守所送达公诉人起诉书,是他第一次亲身面对本案的被告人。
记者:他给你的第一印象是什么,你第一次见他的时候,是否跟你想象中间的马加爵有差异?
刀:差异还是比较大,因为从前期,就是我们通过新闻报道方面,以及通缉令上那些所刊登出来的,他的比较直观的照片,他那个凶神恶煞的照片吧,好像感觉就是属于那种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确实很讨人恨的属于那一种,可能就属于那一种人。但是通过案子到了法院以后,我们直接跟被告人直接接触的时候,就感觉他还是像一个学生,确实还是一个学生,感觉他性格也比较内向,他并不属于很张扬、很狂躁的,不是那种暴力倾向非常严重的那种。他也知道应该怎么用一种礼貌的方式来跟你接触、跟你交流,感觉这个人的素质方面,文化素质感觉还不错。
记者:思维呢,清晰吗,正常吗?
刀:思维也挺清晰的。他说话应当来说逻辑性还比较强,思维方式也还是比较正常的,思维方式不会出现什么跳跃,那些跟常人相悖的一些地方。
解说:在接到起诉书后马加爵表示,拒绝聘请任何律师,并且签署书面文件,拒绝家人为自己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记者:但是在拒绝请律师的时候,这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吗,出乎你们意料吗?
刀:这个也不出乎意料。他确实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同时也对不起他家人,就出于一心求死的这个愿望吧,所以他就拒绝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记者:我听说在这个期间,他的父亲曾经要求自己请律师?
刀:对,我们法院受理这个案子以后,他父亲所委托的这个辩护律师,他也到我们法庭来进行一些了解。当时马加爵本人,他是拒绝任何人为他委托辩护人,包括他的家人。他不管这些辩护人采取什么方式,你说是免费也好,或者是其他的东西也好,这些事情当时我们跟这个辩护人也解释了,这个不是法院拒绝你辩护人为他辩护,是他本人的意愿,不要求你为他进行辩护。
记者:最后是由你们指定了律师,来给他做一种法律援助。
刀:对。
记者:怎么说服马加爵接受了你们委托的律师呢?
刀:就是告诉他,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只有你一方没有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事实上你在法庭诉讼过程当中,应当属于弱势,因为你没有得到其他方面,有法律专门知识的人员,为你进行合法权益的一些辩护、辩解,你没有这一方面支持。但是在其他方面比如说公诉方,以及被害的诉讼代理方,这一些方面应当来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变成一个强势群体了。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对他来说确实是显得非常不公平。
记者:即便你们委托律师又能有什么作为呢?
刀:辩护人的职责,他是按照事实、法律,在这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像他(马家爵)想象的,觉得辩护人的作用,他可以随便乱辩,随便乱说,由于他随便乱说以后,导致可能他就可以从轻,或者是出来了,无罪释放了,他可能存在一些这方面的误解吧。但是也跟他解释了,解释以后他听了以后,他也觉得确实能够理解,觉得接受得了这种观点吧。
公诉人:那因为什么你要杀害这几名同窗好友呢?
马家爵:因为气愤,想不开。
公诉人:(因为)什么气愤,想不开?
马家爵:就是吵架以后,就恨他们嘛。
解说:根据马加爵的供认,他和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在一次打牌中发生口角,于是产生杀人的念头,在争吵中,对方提到龚博过生日没有请他,龚博因此成为本案的最后一个受害者。由于作案动机的琐碎和作案过程的残酷性所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社会上产生了关于马加爵精神状态的疑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机构对马加爵进行了专门的精神鉴定。
记者:我可不可以据此认为,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当中,动机问题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刀:按照刑法理论来说,他这个动机不影响犯罪构成,动机只是他为什么要实施这个犯罪,而产生一些心理上的主观心态,一些心理上的想法吧。在现有的刑法体系当中,只要他属于精神正常,他在作案的时候,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他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辨清、能够辨明,他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在这一块上,他的动机就完全不影响,整个他所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
记者:但是如果从公众舆论,或者大家普遍的心理来说,这个人这种行为应该是,超乎正常人的一种范围。
刀:对,这个是有过。因为从当时,应该说特别是从抓获马加爵以后,它就有一个舆论导向。媒体报道这一块可能侧重点,更多地报道他确实在心理方面,或者在精神状况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吧,当时确实看到这一方面的一些报道。
记者:有吗,你们感觉到马加爵有任何异常吗?
刀:应该没有。他的精神状况或者说他的逻辑思维,对问题的一些看法、理解,确实跟常人没有什么区别,并不像前期媒体所报道的,说他这个人很偏激,或者说心理变态、扭曲,他的精神状况已经严重出现了问题。
记者:也有一种说法,如果没有这种舆论的声音的话,马加爵的精神鉴定就不会有。
刀:肯定会做。因为只有他的犯罪主体资格能够确认为,他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实际上法院的审理才会有意义。
记者:在决定做这个精神鉴定前,你们有没有担心马加爵的确是精神不正常?
刀:对于法院来说它没什么可担心的。正常了,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他正常了也同样,反正法院就依法。
记者:如果说马加爵真的鉴定出来有问题,会不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
刀:这个肯定。经过法庭审理以后,就这一个所做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如果经过法庭质证,没有出现疑虑的话,这个司法鉴定确实证实,被告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是精神病,这个状况下面,法院肯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宣告无罪。
记者:精神鉴定的结果是马加爵没有问题,你们送达这个结论的时候呢,他的反应是什么?
刀:他就觉得很可笑。他当时第一反应就觉得,明明我很正常,没必要给我做。
记者:但是很多人仍然不理解,马加爵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来。
刀:我们法院经过对他周围的一些同学、老师,以及为了做他这个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了一些调查了解以后,得出一个感觉吧,马加爵这个人的性格比较内向,他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很少跟人交流、沟通,他就有什么事情很多都闷在心里面,得不到宣泄吧,排解不了,他的很多疑惑或者怨恨排解不了的话,越积越多,能量变到质变,导致最后造成在打牌那天,作为一个导火索,全部就爆发出来以后,很坚决地就要把这四名同学杀害。
记者:肯定内因是一个主要的作用,外因呢,有没有考虑到?
刀:从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比如说同学有歧视马加爵,或者说是经常有侮辱他,看不起他这方面的情况存在。法院只能根据所收集的这些证据,把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能够客观把它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法院所认定的,应该来说是一个法律上确认的法律事实。
记者:但是马加爵来自农村,跟很多的同学相比,可能他的生活不富裕,他可能受到过某种歧视,这些可能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刀:这种情况可能会有,但是从现有这块工作来说的话,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受到歧视。此外看这个问题可能还要从另外一方面看,现在在我们国家这一个状况下面,贫困生也仍然很多,不是只有马加爵他一个人。同时本案当中的四名被害人,绝大多数也是贫困生,特别像龚博他家里面,他是陕西勉县的,经过调查以后,感觉他家里面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物质状况,跟马加爵相比差得很多,跟马加爵家没法比,更穷。另外一个也可以考虑,像我们国家那么多贫困生,如果大家都因为你自己自卑,或者因为自己没钱,家庭条件不好,别人随便什么刺激一下,你都要实施这么过激的行为,那这个世界就乱了,那这类案件肯定层出不穷。这个应该来说不是一个案件,马加爵可以作为他(量刑)从轻、减轻的一个依据或者情节。
解说:在决定杀害四人以后,马加爵购买了作案工具、假身份证和逃往外地的火车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马加爵分三天、四次先后将四人杀害,并把尸体藏匿在宿舍的衣柜里,随即逃往外地。
记者:如果从无罪推定的话,马加爵一个人能杀四个人吗,有没有第三者?
刀:从现在我们审理下来的,定案的这些证据所反映出来的话,应该说就不可能还存在第二个人作案的情况出现。
记者:从现场的证据来看,现场有七处马加爵的血痕,但是马加爵的供述一直否认自己曾经受过伤。
刀:因为这个作案现场实质上也是马加爵生活了将近四年的一个场所,可能会因为其他的一些问题,或者其他一些方面的伤害,在现场留有血迹,这个应当来说也很正常。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说,(如果)确实这个血迹是马加爵所遗留的,这个证据,现场有马加爵的血迹,更印证马加爵就是这个案件作案的被告人。
记者:这样的情节会不会影响到判决?
刀:这样的情节也不会影响,惟一能影响的,如果这个血迹不是马加爵的,而是另外跟这个案件无关的其他同学的血迹,这个案子可能就会影响到,对这个案子的一些认定。
记者:马加爵逃跑的时候,从同学身上拿走手机等等一些物品,据他自己的供述说,把它扔到盘龙江里了,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找到,这个不能成为一个疑点吗?
刀:从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影响没有,为什么没有,因为从现有的被告人马加爵还没有被抓获的时候,实际上他在现场就已经遗留下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马加爵的血指纹,同时还遗留了他放在作案现场的作案凶器一个铁锤。
记者:但是他买过两次铁锤。
刀:他确实买过两次,但是另外一把锤他自己供述了,就是他买了以后,因为怕放在宿舍里被其他同学看见,影响他的犯罪行为实施,所以他把这把铁锤,藏到了一个公共洗手间。第二天他去准备拿锤的时候,就发现这个锤不在了,后面他又再去同一个地点,在同一个人(那里),又去买了同样的铁锤。
记者:能不能确定,现在死者身上的伤痕,就是第二把铁锤所致。
刀:能够确定。这个有相应的公安机关的血痕鉴定,这个血痕鉴定已经证实,虽然被告人他自己供述,他作案以后清洗过铁锤,但是后面公安机关提取了这把铁锤以后,铁锤上面有字,在那个字的凹槽里面,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提取一些血迹,这个血迹经过鉴定以后,能够证实就是本案最后一名被害人龚博的血迹,这一点就印证了这把铁锤确实就是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凶器。
解说:2004年4月22日,马加爵案一审开庭。4月24日,刀文兵作出宣判: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量刑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刀:量刑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刑法。从刑法的角度来说,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规定证实了一个问题,他这个故意杀人的(案件),首选的量刑刑期、量刑幅度就是死刑。
记者:从现有的证据链来说,是不是已经足以完整到,你们作出死刑的判决。
刀:这个案子的证据体系,应该来说是比较完整,没有足以影响到造成被告人可能以后翻案、或者会出现其他的情节在里面的一些证据出现,因为其他证据已经被排除了。
记者:被抓之后他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这些会不会作为一个可能(从轻)的因素来考虑。
刀:这个肯定是可以作为考虑情节,但这个考虑情节是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像这个案子马加爵,为什么法院认为他认罪态度好,但是仍然没有从轻考虑,就是觉得他应当来说,从杀人产生的犯意坚决,然后很执着,为了杀人积极准备一些作案工具,按照自己的策划,精心组织,按照时间分工,把四名被害人都杀害了。而且在杀害以后,在作案之前实际上他已经准备了,要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作案前就把火车票这些东西都购买好了,就是准备在作案以后马上就逃跑,不在现场遗留。这些实际上都反映他这个人确实,犯罪情节非常恶劣,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法院在这一块上就没有考虑。因为它不是法定的,必须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他认罪态度只是一个酌情可以考虑的情节。
解说:随着一审刑事判决结果宣布的,还有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的亲属对马加爵提出了赔偿要求,总计人民币82万多元。而根据此次判决结果,三位被害人亲属每家得到的赔偿额为人民币2万元。
记者:你们判决的两万元,跟家属提出的诉讼要求差距太大?
刀:对,就被害这一边来说,他们觉得家里死一个人,确实给他们造成的各方面的伤害损失非常大。他们提出10万20万或者更多,可能他们觉得不为过,毕竟一个生命已经消失不在了,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就我们审判部门来说,你说他说的这些东西你说对不对,肯定很正确,为什么我们法院判决跟他所提出的(要求)不能得到有机的结合呢?
就是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依据,它考虑的更多的是直接造成的这方面的损失这块,可能遭受的这些精神方面的打击啊,这些痛苦啊,这些因素所造成的这方面的损失这一块没法得到支持。作为我们法院来说,这一块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那我们也没有办法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出跟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比较吻合一致的判决,这个肯定没法达到他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作出两万元这个数额的赔偿决定?
刀:因为这一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个上面就很明确,它只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只是针对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必然支出的损失和以后可能还必将遭受还要支出的这部分损失,这部分才由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里面受理,进行判决处理。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不属于,它是属于一种抚慰性质,同时他提出其他的,比如说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差旅费,因为他们家属来处理后事,在这一个过程当中所遭受的这些损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在这个前提下面,对他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判决。
记者:马加爵个人肯定没有赔偿能力。
刀:对,这块是肯定的。因为从现在我们调查以后,查明的情况来看,除了他在上大学,还是学生这个身份以外,他平常还是靠国家的助学贷款来读书上学。现在他被抓以后,案子发生以后,他还欠着国家将近两万块的助学贷款,他没法还,他肯定是没有财产可供赔偿。
记者:既然没有偿还能力,为什么还要作这个判决呢?
刀:判决跟执行应该说是两个问题,作为法院在审理进行判决,它主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吗,合理的部分有多少,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就应当支持。你支持的程度跟最终能够得到执行与否,这个是两个概念。
记者:不能执行的判决不就是一纸空文吗?
刀:从实际效果来说可能会导致一纸空文这个现象存在,但是从法律的效果来说,它实际上考虑的就是对人家提出的合理部分,法律是否支持,如果不判的话,法律根本就不支持你所提出的合理部分的请求了,法律上就没有支持他。对于他这个情况来说,实际上他们自己都非常清楚,为什么这么提呢,他们实际上就是为了寻求一种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上能够确认他们这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所以从这个来说,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可能这方面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话,实际上是对他们当事人,以及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更好的维护,更合乎法律,维护它的尊严和统一性。
解说:对于一审结果,马加爵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马加爵:我知道道歉之类的话是不顶什么用的。我希望所有的受害者都把心态调整好,好好地活下去。我知道社会有很多人在关心着我的事情。我对这些好心人,不知道说什么。对不起很多人啊。
这个案子目前已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
解说:马加爵一案从案发到审理一直处于公众的视线之中。4月24日进行的一审宣判,向全国进行了电视直播。一审判决之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就此案的案情、审理和判决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那与别的案子相比,这个案子审理的过程,公开的程度可能更大一些,对你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刀:有更多的促进吧。通过公开审理以后,让更多的人能够向我们法院,向我们法官直接提出来,比如说我在处理哪一个问题、哪一个环节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像这样处理的话可能更好。这方面结合这个东西对我来说,对我自身来说提高应该很大。
记者:你怎么认识或者怎么看待那些同情马加爵的声音呢?
刀:作为法官来说,法院在受理这个案子以后,实际上就不是听媒体,不是听哪一个。我们是处在很中立的位置,就案件的所起诉过来的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客观的评判。
记者:当这种同情的声音有一定规模的时候,对你会没有影响吗,或者对你审判工作会没有负面的作用吗?
刀:在判决当中,因为我们法院面向社会,要起到社会效果,最关键的是靠判决书。那我们判决书上,能否说得有理有据,依法把它说得很清楚,让人家看了以后就觉得,这个为什么法院要这么判。它是按照法律规定,有相应的理由在里面,并不是说我法院是自己随便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它不是这样的。它是按照有序的依法的状况下来进行判决。我想通过这个途径判决出来以后,应该说大多数只要能够理解,或者是很想了解我们法院工作的这些人民群众,在接触到这个以后,对我们法院这么判决应该就会理解,可能就支持我们法院作出这个判决。
记者:可能作为法官来说,一方面是法,一方面是情,当然毫无疑问你们应该首先考虑法,但是情的因素能起什么作用呢?
刀:情和法在不冲突的前提下,这个东西大家都好解决,因为这个东西按情理也好,按法理也好,(二者)之间还是基本上统一的东西。现在作为法官最难处理的就是,存在情和法之间已经是矛盾对立的情况下,那怎么办?那肯定就像您刚才说的,作为法官,法官就是法律忠实的支持者、维护者、执行者,他就是执法,必须依照法律,你违背了法律你就不是法官。
解说:法律判决已经作出,在法律层面以外,审案人员还是希望此案能够引起社会的一些反思和检讨。在昆明采访期间,《面对面》记者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法院院长杨玉兰进行了交谈。
杨:对于马加爵这个案子的审理,自始至终可以说,我们法官的心情也是很沉重的。马加爵这一类贫困地区来的大学生,农村来的大学生,由于自尊心的脆弱,由于道德意识上的学习教育的不够,心理健康因素的不强,而导致他们在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以后产生这种犯罪的恶念,我们认为确实有一个很重要的道理,我们应该要重视到,那就是什么呢,比制裁马加爵更重要的是要思考今后怎么杜绝此类悲剧的重演。
记者:其实(这个案子)对马加爵来说,也是一个悲剧,在你的眼中,导致马加爵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刀:应该来说就是他自己,最关键还是他自己。在法庭,最后他作陈述的时候,他的第一个陈述就是对不起他的家里,对不起他的父母。他忽视了被他杀的同学,同样是父母生、父母养,养那么大,人家没什么过错。在那种情况下,他把人家残忍杀害了,杀了那么多人,他应该更多的是对不起这个。这个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这些方面都已经出现了一些偏差,总觉得只有自己,以自我为中心这块上看得太重,最终导致他毁灭了自己、也毁灭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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